1、机动车已在本市登记(外省市机动车转入本市的除外);
2、外省、市、自治区登记的机动车申请转入本市的,应符合本市环保规定;
3、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4、交验机动车。
存在下列情形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
9、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0、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1、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12、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